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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生一时糊涂偷窃手机检察官依法不起诉暖民心-【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1 16:03:10 阅读: 来源:PU管厂家

红网时刻1月18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伍珍玉)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一员额检察官与书记员到永州对某中学高三在读学生宣布了不起诉决定。这是2019年雨花区检察院刑检二局第一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也是该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法治宣传责任制,彰显司法温情的一起典型案例。

2018年暑假期间,永州某中学高二学生小云(化名)到长沙游玩,借住在雨花区某小区一朋友家中,因生活琐事与朋友产生了矛盾。2018年8月11日凌晨时,小云趁朋友熟睡之际,将朋友放在卧室内的一台价值6000余元的苹果手机盗走,并从朋友的微信账户内分两次转账人民币1600元至其个人及他人账户内。朋友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立马报警,同时联系了小云的家人。小云在家人的劝说下,将手机和钱还给了其朋友,并取得了朋友的谅解。

批捕阶段,承办检察官注意到小云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是在校学生,经过一番教育工作后,对小云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进入公诉阶段时,小云已经进入了高三年级学习,面临着巨大的高考压力。如果让其在紧张的学习之余抽时间来长沙处理案件,势必会对其心理和学习造成较大的影响,承办检察官秉持着“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在与小云父母沟通后,决定去永州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9年1月14日一大早,承办检察官与书记员坐高铁到达永州,利用小云午间休息的时间,检察官特地在学校附近找了一家酒店,在酒店内对小云宣布了不起诉决定,避免了进入校园内对小云造成负面影响。

小云双手接过不起诉决定书,向检察官保证,以后一定好好学习,争取考出好成绩来回报检察官姐姐的一番苦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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