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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案代理律师欲为其做无罪辩护-【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3:14:55 阅读: 来源:PU管厂家

根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法院提请的起诉书称,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

不过,高子程律师认为,汪建中案更适合刑法第181条描述的情况,“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如果按照这个罪名,汪建中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因此他将为汪建中进行无罪辩护。

刑法第181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181条界定的犯罪主体资格有三类人,第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第二,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第三,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当年汪建中为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高子程认为其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高子程说,汪建中的行为显然是不恰当的,但他确实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高子程还介绍,汪建中的家人将全部作为证人,不会出席开庭。他表示对法院审判的结果预计并不乐观,汪可能会被判有罪。“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被判7年”。

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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