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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法外设权立法法修改将限制部门权限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8 04:39:32 阅读: 来源:PU管厂家

不得法外设权 立法法修改将限制部门权限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对立法体制的规定所作修改

●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一些地方出台的限行、限购、限号,以后是不是“违法”?“红头文件”如何能够更加规范?

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立法法实施15年以来的首次修改,受到广泛关注。而以上问题也成为关注焦点。

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并回应了上述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备受关注的另一点是税收法定相关条款的修订。

同是在3月9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全国政协经济组小组会议上注意到,委员们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将规定什么是法、制定法的程序、规定什么、如何监督等立法问题。立法法修改,可谓牵一发动全身。

不能法外设权

立法法修正草案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这就是我们说的不能‘法外设权’。从几个方面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在记者会上说。

在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看来,之所以规定这一条,是基于我国长期以来部门立法的弊端:以法谋私以及关门立法、专断立法。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完全依靠限制部门的制定规章的权限(尽管适当限权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应该更加重视在规章制定过程中推进公众参与和外部专家论证,以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程序对部门立法进行制约。

若立法法修改通过之后,类似限行、限购、限号的政府行为将如何认定?

郑淑娜表示,首先要看政府行为是不是有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政府制定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会规定一些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到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这是有依据的。因为《行政处罚法》就给了规章在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因此是有法律法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设定了“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就一定违法吗?

这并非绝对,中间有一个“缓冲地带”。

因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需要采取行政措施,又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但这类规章将以两年为限,两年内不提交即失效。

能否防止“红头文件”滥用

“红头文件”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词汇。姜明安解释,“红头文件”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又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广义的“红头文件”还包括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郑淑娜表示,“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

我国监督法规定,对于规范性文件,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若违反,人大有权撤销。

正是因为“红头文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的范围,因而在地方上更加缺乏规范。

姜明安表示,“红头文件”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调整,违法的概率比法规、规章要高得多,因此更需要审查。为了规范“红头文件”,维护和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定“红头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审查机制。在全国性法律出台以前,应鼓励地方先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探索。

税收如何法定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税收法定”。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税收法定”解读称,今后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要通过人大来立法决定。如果这次会议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凡是开征新税,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总经理陆启洲表示,立法法修正案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了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有着很积极的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原则,有一句话叫做‘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郑淑娜解释称。

郑淑娜接着从两方面阐述了这个问题:第一,把税收这个制度从原来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拿出来,同时又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第二,把顺序放在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之后,位置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国家立法理念的变化,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加以规定,同时加以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对本报记者表示,立法法三审稿中关于税收法定的表述有很多进步,但仍然相对笼统。既然要在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就应该对税收法定作出详细规定,这样才不能随意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做出规定。

刘剑文认为,税收法定是一个基本原则,它包括三个要求:“基本要素要法定”,即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这些要素要法定;“要素要明确”,就是要素要写得清楚。因为税种是一个很抽象的东西,不能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这些基本内容;“征税程序要合法”。

中国现行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3种税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

刘剑文认为,这种情况在国际上是不多见的,说明中国现在缺乏上位法对税收法律作出规定。《立法法》作为管法的法,很有必要对税收法定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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