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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名誉案告错人法院驳回部分起诉-【zixun】

发布时间:2021-10-12 16:52:37 阅读: 来源:PU管厂家

因认为《北京青年周刊》刊发的题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的文章侮辱、诽谤个人形象,侵犯名誉,去年6月30日,张靓颖将记者张纳、北京青年报社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100余万元。据悉,审理中法院查明张纳真实姓名为张某,予以变更,同时追加《北京青年周刊》出版方《北京青年》杂志社为共同被告。日前,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三个被告中北京青年报社、张某两个被告的起诉。

张靓颖诉称:2015年2月5日,北京青年报社主办的《北京青年周刊》、《北京青年周刊》官方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刊登了题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的文章,作者署名为张纳。

文中宣称:“她们这些女孩子刚开始参加超女比赛的时候,当时所有人都乖乖的签了天娱,惟有她一个人单飞,听到的传闻是,当时天娱搞黑幕找她谈,签约便许她一个名次,而她反间谍对谈话现场录了音,说你们要不让我进前三我就向媒体曝光”、“时装编辑掩面长叹,十年过去了,怎么还那么土啊!”、“‘不知道为什么,就是那么讨厌张靓颖,希望她早点离开’,社交平台上有这么一句评价,其实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人们是不会因为‘土’而嫌弃一个人的,于是一个好友即时评价‘无聊又做作!’这其实是作为公众人物的致命伤,听不了她开口讲话”、“甚至有线人汇报,她是小三,现男友是大款”。

张靓颖表示,因《北京青年周刊》系知名媒体,拥有极高的发行量和广泛的覆盖面,上述文章发表后,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被手机软件《畅读》、《杂志汇》及微信等网络媒体广泛转载。上述报道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式,公然侮辱、诽谤其人格及公众形象,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了其名誉。

张靓颖认为,张纳作为作者,虚构和歪曲事实,根据大量未经证实的传闻,采用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辞对其公众形象和人格进行贬损,侵犯其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对其主办的《北京青年周刊》发布的新闻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应与张纳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张纳、北京青年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维权费用7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传唤北京青年报社,该报社即就被告主体身份提出异议,称《北京青年周刊》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报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法院电话传唤张纳,张纳亦表示此事应由《北京青年》杂志社处理,且未到庭领取诉讼材料,法院根据张靓颖提供的张纳联系地址向其邮寄诉讼材料,亦因电话不通地址欠详被退回。

2015年10月,朝阳法院决定依法追加《北京青年》杂志社为共同被告,并传唤该杂志社和张纳到庭。11月11日,该案首次召开庭前会议,北京青年报社、《北京青年》杂志社均到庭,“张纳”亦委托了“代理人”到庭,但因该“代理人”不能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委托手续,法院未认可其代理人身份。同时,根据该“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法院查明张纳真实姓名为张某,依法予以变更。此次庭前会议张靓颖将索赔金额调整至110余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此后的4个月,法官一方面给予双方庭外和解时间,另一方面多次通过电话方式沟通,主持双方调解工作。

今年3月16日,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庭,再次主持调解,但最终双方仍就部分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此次庭审,张靓颖就部分诉讼请求进一步予以明确,法院主持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庭审中,《北京青年》杂志社认可《北京青年周刊》由其出版,该杂志社及张某均向法庭主张,张某作为杂志社员工,撰写涉案文章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杂志社承担。

日前,朝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一审裁定驳回了张靓颖对北京青年报社和张某两个被告的起诉。朝阳法院认为,《北京青年周刊》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杂志社应就出版内容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承担民事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北京青年周刊》的直接出版单位,对杂志内容不负有具体的审核责任,故北京青年报社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张某撰写并发表涉案文章系其作为杂志社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之行为,涉案文章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应由《北京青年》杂志社承担,张某亦非本案适格被告。(来源:北京法院网)

法条链接: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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